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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2日 星期一

法律奇文共賞

法律奇文共賞 本文轉載自 自由時報 自由論壇

■ 汪平雲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台北地方法院發出一個公函,受文者是「總統」,代為決行的審判長蔡守訓要求總統「請查如說明三所示之事項,並請以最速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相關文件送院『核辦』」時,顯然沒有想過涉及「總統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的憲法爭議,但更令人吃驚的是,合議庭對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審檢分立的基本原則都有「超乎法學常識」的驚人見解。

為使讀者明瞭,先將這份地院「濫權威脅總統」的函文內容摘錄如下:「…(總統)應如期覆知本院,否則屆期不得再行主張本案有任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適用。若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即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而應並由檢察官依法追訴。」

首先,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條文賦予法院有此一命令總統提出文件資料之權力?此一函文沒有引用刑事訴訟法任何一個條文作依據,竟憑空創造命令總統提出文書之權力。

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保全證據之強制手段,是「搜索、扣押」。然而,即使是「扣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也明文規定「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法院竟然逾越刑事訴訟法,不敢搜索、扣押,卻限期要總統交出文書,並自創「屆期不得再行主張本案有任何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之法律效果,令人嘖嘖稱奇。

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沒有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有無該法適用之權限,如果依法經核定為國家機密者,法院就必須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不論何時提出,法院就必須「依法審判」。難道我們的法院有不遵守法律之權力,可以枉法裁判?

最離譜的是,法院公函竟引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來威脅總統。此一公文首先違反法院「不告不理」及「審檢分立」之原則,法院根本沒有指揮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權力,公文書卻載明「應併由檢察官依法追訴」,荒唐至極。而引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更是令人大開眼界,該等文件資料由總統府依法保管在檔案室中,何來「隱匿」行為?從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亦可知,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可以拒絕法院扣押文書,所以總統決定不向法院提出相關文書,是總統職權之正當行使,哪有「隱匿公文書」之犯罪?

最重要的是,法院要求「檢察官依法追訴」總統隱匿公文書之行為,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上訴究」之規定,實在再清楚也不過了。

這份內容荒腔走板的公函,勢必將成為我國憲政史上一個經典負面教材,甚至是一個笑話,寫進未來的憲法教科書中。(作者為律師)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看到這篇文章,真的我發覺司法權已經凌駕於行政權.這非國家之福.想想不知有無方法請大法官解釋.真的很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