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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刑事告發狀

收到一封信件內容如下個人覺得該廣為宣傳,如果網友也認同那麼呼籲大家複製內容列印、簽名

寄到:臺南市安平區708-46健康路三段310號 台南地檢署

犯罪嫌疑人 張銘清 62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籍

為告發犯罪嫌疑人張銘清涉犯恐嚇公眾安全罪事:

一、按依刑法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有我國刑法適用。次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罪之成立,僅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屬該當。易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即已成立本罪。至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

二、犯罪嫌疑人張銘清,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協會副會長、兼該國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渠於2008年10月19日,以參加新聞學術交流活動名義,入境我國領域。嗣於同年月21日,於台南市億載金城參觀時,竟基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犯意,以言語公然對媒體表示:「有沒有戰爭關鍵是有沒有台獨,沒有台獨就永遠不會有戰爭」云云;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高階官員身分,對我國之不特定人民恫嚇:若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將對台灣發動戰爭之危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惡害,利用大眾媒體公開傳播;意圖使我國國民心生畏懼,進而影響我國國民政治權利之合法行使,危害我國民主體制與人民對國家前途之自決權利。

三、張嫌之犯行,除當日各電子媒體廣為播送外,(如:民視當晚六點新聞),隔日並經各大媒體報導,均可為證。張嫌犯後,激起我國民憤,以致渠於同年月22日潛逃出境前,多次遭遇民眾抗議,各大媒體亦均有報導,顯已達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之程度。請 鈞署調閱嫌犯滯台之三日間各大報,即明。

四、雖張嫌以潛逃出境,惟其犯行明確,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發佈通緝,或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聲請簡易處刑之必要。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條,提出告發,懇請鈞署速予傳拘,並治其罪,以彰我國人權不容外國人干涉,而維我國法治之完整。
謹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具狀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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